將專利寫入標準中,在認識上還存在一些誤區(qū):
一、認為標準是公知領域的技術,專利技術不能進入。
二、認為標準技術是公開免費的技術,專利技術納入標準后應成共享技術,專利權人應該放棄其專利權。
三、專利技術只能進入技術標準的非強制性條款,而不能進入強制性條款。
四、專利編入標準會形成技術壟斷,弊大于利。
五、使用有專利的標準,無須得到專利權人許可。
目前,在外墻外保溫的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、地方標準中雖然已經(jīng)含有了大量專利,但未在引言中進行聲明,這對標準的發(fā)布機構實際上是不利的,一旦被追究法律責任時,標準發(fā)布機構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的。因此,中國標準化協(xié)會編制的標準就明確聲明了標準中可能含有專利,但標準發(fā)布機構不承擔專利侵權責任,這樣,即使將專利技術納入了標準,標準發(fā)布機構也可免受其難,同時也可國際接軌。